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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征求意见

2021/10/26 15:40:44    2270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指南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治理效果评价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评价报告。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归口,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提出并联合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和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等30余家企事业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团体标准,历时13个月编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我国“十三五”VOCs 总量减排目标的制定与实施,VOCs 治理技术发展迅速。但是工业vos 来源复杂,涉及行业众多、量大面广,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且物质品种多样,常见組分包括烃类、酯类、醇类、酮类、胺等。同时不同行业生产工艺差别较大,废气排放风量及浓度存在连续性、间歇性等不同排放工况,排放特征复杂多变。因此,传统针对 SO2 和 NOx治理的方式和理念在解决当前 VOCs 污染管控问题时已经很难奏效,必须通过更加精细化、个性化的技术途径来解决 VOCs 治理问题。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指南》是指根据 VOCs 治理装备的适用范围、废气收集系统效率、治理系统的处理效率、运行效率、副产物;初始投资和运维费用等经济指标,以及环境安全等多因素建立的一套综合评价方法体系,为引导 VOCs 治理市场良性发展、指导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最佳适用的 VOCs 治理技术提供技术方法和指导。2020 年生态环境部颁布的《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中明确提出在全国 VOCs 治理工作中要提高三率,即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因此如何综合、客观评价 VOCs 治理装备不仅直接关系到 VOCs 的减排效果,更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企业的治污水平和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国家尚未配套出台 VOCs 治理装备综合评估技术的指导文件,各地在推进 VOCs 治理时缺乏技术指导和依据,导致一方面不能很好贯彻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初衷和要求,另外一方面,无论是减排技术的选择、减排工作的开展、减排方案的编制都缺乏案例参考和技术指引,极大影响了工业企业排放 VOCs 实际的治理效果。因此,制定出台团体标准,加强对该工作的技术指导已经迫在眉睫。
 
  在上述大背景下,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中华环保联合会 VOCs 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共同发起。并成立了指南编写组,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本标准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治理效果评价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评价报告。
 
  本指南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一般规定:
 
  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的评价应在其 168 小时试运行结束时和运行一定时间后(不少于 6 个月)进行,且评价期间治理设备应为连续正常运行。
 
  2.试运行期间应进行负荷适应性试验,至少包含产能满负荷、75%负荷的试验。
 
  3.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样应符合 HJ 732 和 HJ 1006 的规定要求,且采样期间应确保对应生产线或生产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治理设备进出口的采样应尽可能实现同时启停。
 
  4.检测项目包括:治理设备进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流量、NMHC、TVOC、分物种浓度,治理设备出口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流量、系统阻力、NMHC、TVOC、分物种浓度。鼓励结合行业排放特征,检测氮氧化物、二噁英、臭氧等副产物。
 
  5.治理设备进出口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良好、与当地环保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以在线监测结果作为评价的基础数据。
 
  6.治理设备系统风机噪声检测应符合 GB/T 2888 和 JB/T 8690 的规定要求,其他设备噪声应在距噪声源 1.0m 处测量。
 
  7.应收集设备系统评价之前至少 6 个月的统计数据和台账资料,运行时间不足 6 个月的应收集运行期间所有统计数据和台账资料,收集内容参见附录 B。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效果综合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
 
  a) 治理设备基本信息;
 
  b) 治理设备的系统流程和主要性能参数;
 
  c)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所执行的标准;
 
  d) 去除效率指标;
 
  e) 能源消耗指标;
 
  f) 运行效率指标;
 
  g) 经济性能指标;
 
  h) 副产物指标;
 
  本指南适用于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末端回收设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等)、末端销毁设备(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生物降解、等离子体破坏、光催化等)及其联用设备的治理效果评价,其他类似工艺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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