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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1/10/8 13:52:10    31113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电镀园区的环境主体责任划分,提出产业布局、环境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监控、排污许可、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规范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要求,提升电镀行业发展水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17年江苏省发布专项整治文件2份,分别为《关于深入推进太湖流域电镀行业环保整治的通知》(苏环办〔2017〕385号)和《关于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90 号)。
 
  《关于深入推进太湖流域电镀行业环保整治的通知》(苏环办〔2017〕385号)整治对象为太湖流域电镀集中区和电镀企业,整治工作分“对照、整治、总结”三阶段,制定了详细的环保整治要求。电镀集中区的整治要点包括环评和产业政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4个方面,电镀企业的整治要点包括政策要求、工艺装备、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危废处置、清洁生产、日常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8个方面。
 
  《关于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90号)制定了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涉重企业和涉重园区的整治要点,划分“退出类”、 “提升类”、“控制类”区域名单。涉重企业整治要点包括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布局要求、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日常管理等方面,涉重园区整治要点包括总量控制、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地块排查、监测体系等方面。
 
  江苏省电镀企业环保整治之后,生产技术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但江苏省电镀企业厂点多、分布广,工艺设备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减排手段单一,而通过技术装备升级、清洁生产、污染源综合治理等技术性手段达到减排效果较少,为实现重金属减排目标,进一步严格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逐步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是十分必要的。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电镀园区的环境主体责任划分,提出产业布局、环境准入条件、清洁生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污染物监控、排污许可、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21900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136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HJ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002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HJ BAT-11 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DB32/107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环境准入条件:
 
  1.各电镀园区须制定合理的园区企业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准入条件至少包括电镀企业工艺、技术装备、产能规模、单位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指标等方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禁止入园。依法淘汰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产品,国防军工等有特殊需要的除外。
 
  2.各电镀园区应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结合本地区环境容量和重金属减排目标,严格控制园区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改扩建电镀企业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建成后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清洁生产水平:
 
  1.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项目应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Ⅱ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及以上;对未达到清洁生产标准Ⅱ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现有企业实施限期整治。
 
  2.鼓励电镀园区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入驻企业加强中水回用;电镀企业水的重复利用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并不低于40%。
 
  3.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4.清洁生产审核可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价单位进行审核,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该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由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园区环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业第三方评价单位或聘请的专家组组成。
 
  园区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1.配备标准化厂房的电镀园区应建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须建设含第一类污染物、氰化物废水、含配位化合物废水的分质单独预处理设施。
 
  2. 配备标准化厂房的电镀园区应建设集中式危废贮存场所,主管部门或运营方应集中收集、集中贮存入驻企业和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符合GB18597和HJ2025的有关要求;电镀园区和入驻企业应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3.配备标准化厂房的电镀园区应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及化工原材料供应体系,做好分类存储、安全管理及供应、销售记录。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4.电镀园区应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池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容积应满足收集时间15min的初期雨水雨量,须安装雨水切换装置,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雨水排放口安装视频监控以及pH、电导率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5.电镀园区应建设电镀废水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设置管沟输送必须经园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现有电镀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应逐步改造为地上明管或架空管道,明确管线标识。
 
  6.鼓励建设电镀园区运行管理监控中心,实时反馈园区电镀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工况。
 
  污染物监控:
 
  1.电镀工业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须符 合 HJ985 要求,电镀企业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 HJ820 制定;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
 
  2.新建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在购置数采仪等联网设备时,必须采用具备数据存储功能的数采仪,必须符合 HJ212 要求,电镀企业以书面报告形式经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接入监控平台。
 
  3.电镀园区应设水质化验室,具备检测分析特征重金属污染物的能力,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园区可定期对企业接管废水、废气进行监测,并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记录和台账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4.电镀园区管理部门应制定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并开展园区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水环境质量监测每季不少于 1 次,底泥环境质量监测每年不少于 1 次,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对园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年不少于 1 次,或按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展园区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发现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电镀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可作为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水平的评价依据,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成效评估的技术依据。江苏省电镀集中片区可参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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