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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征求意见

2021/9/27 9:13:41    29810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指南》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目前,畜禽养殖污染物作为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污染源,其 COD、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占到了 95.78%、37.89%、56.34%,且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其污染物排放总量越来越集中,处理和利用难度增大,如果不对这些养殖废水进行监测和处理,就会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因此企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是畜禽养殖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在生态环境部的组织下,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以下简称《总则》)。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畜禽养殖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的指导,支撑畜禽养殖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总站、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农业大学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总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具体养殖品种包括生猪、肉牛、奶牛、蛋鸡、肉鸡、鸭、鹅、羊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畜种。
 
  自行监测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记录: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记录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设计参数、运行参数、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泥产生量及处理处置情况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记录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设计参数、运行参数、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本指南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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