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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提高石油炼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水平,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石油炼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导致城市以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的重要前体物,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突变、致畸作用,可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近年来,以 O3和 PM2.5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成为目前山东省大气环境的主要问题,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山东省 VOCs 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制约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山东省是石油炼制大省,拥有全国最大的炼油产能,占全国产能的 30%左右,石油炼制行业排放 VOCs 占全省排放量的 20.6%,相关企业 VOCs 的污染防治能力参差不齐,迫切需要针对山东省石油炼制行业企业 VOCs排放特点制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本指南提出了山东省石油炼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指南可作为山东省石油炼制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山东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指南在编写过程中引用的文件有: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GB/T 13347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981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53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8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 37/28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3161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预防技术
工艺无组织废气。1.企业宜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无组织废 气排放。2.延迟焦化装置应采用密闭除焦技术改造,实现石油焦全流程密闭作业,产生的废气集中输送至废气处理装置。3.安全阀、调压阀临时放空排放的无组织废气宜密闭收集,并安装治理设施,经过处理满足 GB 31570、DB 37/2801.6、DB 37/3161 等要求后排放。
装置及密封点
1.企业应根据生产情况,采用减少或改变设备密封点的方法来控制 VOCs 的无组织排放。对管线
尽量采用焊接方法,减少法兰连接。在符合工艺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对所有开口管线或开口阀门加装丝堵或盲板。2.企业宜使用无泄漏或泄漏量小的泵、管阀件、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对真实饱和蒸气压大于 27.6 kPa 的物料应采用无泄漏泵。3.企业应每周对生产、VOCs 治理设备与管线组件进行目视观察,检查是否存在可见泄漏现象。4.企业应定期开展生产、VOCs 治理设备与管线组件 LDAR 工作,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 3 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6个月检测一次。
污染治理技术
一般原则。1.VOCs 的治理可以采用冷凝、吸收、吸附、膜分离、生物、燃烧技术,或者是上述技术的组合。2.VOCs 治理方案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视废气资源属性和能源属性,加强回收和综合利用,选择技术成熟、可靠节能、经济适用、符合实际、风险可控,能稳定运行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最佳方案。应充分考虑废气治理装置异常和事故时的废气排放控制和处理。
a)高浓度VOCs废气(通常为>30000 mg/m3),宜采用吸收、冷凝、吸附、膜分离等组合技术回收处理,不能达标时再辅以燃烧技术实现达标排放。b)中高浓度VOCs废气(通常为3000~30000 mg/m3),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收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燃烧技术。 c)中低浓度VOCs废气(通常为<3000 mg/m3),宜采用生物技术、燃烧技术、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等。
3.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4. 高浓度废气不宜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含 VOCs 废气不宜与含颗粒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废气混合。5.企业应采取措施控制或处理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6.VOCs 治理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的相关要求。管路系统和燃烧装置的防爆泄压设计以及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的设计和消防栓的布置应符合 GB 50160 要求。含 VOCs 的废气输送管道上应按相关规定设置阻火器,阻火器性能应符合 GB/T 13347 和 HJ/T 389 要求。避雷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 50057 要求。
环境管理措施
1.企业应按照 HJ 944 的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的名称、采购量、VOCs 含量、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废气收集系统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污染治理设施的工艺流程、运行参数、投运时间、启停时间,耗材更换时间和更换量,生产、VOCs 治理设备与管线组件目视观察和 LDAR 工作,自行监测等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GB 15562.1 等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 企业应按照 HJ 853 和 HJ 880 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4.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装 VOCs 自动监控设备。
5.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维修,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DB 37/2801.6、GB 14554、GB 31570、GB 37822 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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