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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2021/8/30 14:05:50    1148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摘要:其中在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既有针对中央高校等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有明确财政部要实行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限时办结制的政策举措。
  【仪表网 仪表产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其中在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既有针对中央高校等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有明确财政部要实行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限时办结制的政策举措。
 
  《若干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等25条细化举措。其中,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问题常为科研人员所诟病,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提高采购效率,如报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记者注意到,与《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相比,此次《若干意见》重点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作了强调,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政府采购法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可用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财政部也明确了相关规定,但由于部分采购人将主体责任通过采购程序外部化,转移到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采购方式等往往不是根据需求特点确定,而是不区分采购项目的金额大小、复杂程度和类型特点滥用公开招标,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难以满足研发、设计等复杂项目的需要。《若干意见》要求采购人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有利于督促高校、科研院所等将政策积极落实到位,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方面,今后财政部的相关审批工作也将进一步升级。据了解,财政部曾于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并为相关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开设“绿色通道”,明确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予以优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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