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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2021/8/23 14:48:19    29229
来源:仪表网
摘要:近年来,随着政策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尤其是城市雾霾治理的重视,细分污染物如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治理也被频频提上日程。
  【仪表网 仪表标准】导读: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七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其将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
 
  近年来,随着政策对于大气污染治理,尤其是城市雾霾治理的重视,细分污染物如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和治理也被频频提上日程。
 
  据了解,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十三五”期间,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取得改善,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O3污染问题凸显。O3已成为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加强VOCs治理是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方式。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制定《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其将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
 
  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继续开展城市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区域及城市大气环境PM2.5和O3协同监测网。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技术,加强涉VOCs排放的重点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园区推广建设VOCs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
 
  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VOCs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VOCs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各地对涉VOCs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
 
  加强VOCs现场执法监测装备保障,2021年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2022年底前,县(市、区)全面配备VOCs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泄漏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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