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河北省《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规范》征求意见

2021/8/3 10:01:50    3502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河北省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规范》,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和参与者主动减少碳排放、努力进行碳中和,明确河北省境内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核算方法和评价流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规范》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碳中和”是现代人为减缓全球变暖所作的努力之一,通过计算某段时期内交通、运输、生活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以植树造林或购买经认证的碳减排量等方式把这些排放量抵消掉,从而达到零排放的目的。大型活动“碳中和”是指筹备、举办和收尾阶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利用购买碳配额、碳信用的方式或新建林业项目产生碳汇量的方式进行抵消,实现温室气体“碳中和”。
 
  大型活动,如演出、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涉及的活动和过程繁多,具有参与人数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的特点,由场馆建设、赛事活动导致的原材料消耗、能源消耗等会产生大量温室气体排放。近年来,作为一种新型环保方式,碳中和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大会和体育赛事青睐。国际上很多大型体育赛事采用碳中和的方式,将赛事产生的碳排放抵消掉,如2006年都灵冬奥会、2006年德国世界杯等。中国2014年的APEC北京峰会、2016年的G20杭州峰会均实现了碳中和。正在筹备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也在申报文件中提出了低碳办会的目标,并于2019年6月23日由北京冬奥组委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低碳管理工作方案》,积极倡导全社会低碳生活方式,创造奥运会碳普惠制的“北京案例”。
 
  对大型活动进行“碳中和”,可以在保证大型活动顺利、高水准地完成承办工作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型活动“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既符合中国建设生态文明的方针政策,也积极实践了“十三五”绿色发展理念。同时,倡导大型活动碳中和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务实行动,通过大型活动碳中和示范,在全社会广泛传播碳中和理论,倡导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低碳理念,有利于公众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促进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根据国家碳中和目标与实施策略,将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开展碳中和示范区建设,率先探索碳中和发展路径。河北省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规范》,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在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领域没有国家、行业和河北地方标准,因此本标准的制定将填补河北省碳中和标准的空白,为今后构建完整的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标准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为全省的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提供技术性指导,还可以在京津冀地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过程中起到示范作用,因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件规定了大型活动碳中和评价原则和方式、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结果、评价内容和报告、碳中和实现声明的要求。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31598 大型活动可持续性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IS014064-1 温室气体第一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Greenhouse gases -Part 1: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at the organization level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removals);PAS2060 碳中和证明规范(Specification for the demonstration of carbon neutrality)。
 
  碳中和实现基本要求。当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计划中所覆盖的活动阶段的最终温室气体排放量小于等于碳配额、碳信用或(和)碳汇量时,即可判定为碳中和;反之,则不能判定为碳中和,评价主体按6.2.2和附录A规定,直接给出不合格的评价结论。
 
  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抵消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a)通过新建碳汇林抵消;b)通过购买碳信用抵消;c) 通过购买全国或区域碳配额抵消。
 
  大型活动组织者在选择大型活动碳中和抵消方式时,宜按序号顺序优先选择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采用三种方式组合的形式进行抵消。
 
  如通过购买碳配额或碳信用的抵消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1年内。如通过用新建碳汇林的抵消方式,实现碳中和的时间不得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6年内。鼓励优先采用来自贫困地区的碳信用或在贫困地区新建林业项目。
 
  抵消所用的碳汇、碳信用和碳配额应在大型活动核算边界以外产生,且应在相应的注册登记机构注销。
 
  本文件适用于大型活动实施的碳中和评价工作,可用于大型活动组织者的自我评价、第二方(相关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

全部评论

上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征求意见

下一篇:山东省《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估算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