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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

2021/6/22 11:01:17    3095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各类生态环境档案的信息分类标引、建立分类目录。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分类检索效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系统的检索利用服务,发挥生态环境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我国生态环保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服务,对1994版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1994版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制定至今,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和内容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生态环境部整合了以往分散在国务院各部门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1994版分类表已远远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档案管理的需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档案管 理工作,实现生态环境档案分类检索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分类检索效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的编码方法、类目代码、类目名称,是生态环境档案信 息分类标引、建立分类目录的依据。 本标准是对《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HJ/T 7-94)的修订。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附录;补充完善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表的体系结构、类目代码和类目名称;删除了编制原则、四级及以上类目。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HJ/T 7-94)废止。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中国档案分类法》。
 
  编码方法:1.本分类表采用汉语拼音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混合号码制。以汉语拼音字母“SA”表示生 态环境类,在“SA”后采用阿拉伯数字,数字的位数表示类目的级次,应遵循层累制的编号原则。2.对于同级类目超过十个同位类目时,采用八分制,即同一类目的号码顺序由 1 到 8,8 以 后用 91 直到 98,即 1-8 和 91-98 均为同级类目。3.本分类表中凡“其他”类目一律用号码“9”结尾。 4.其他辅助符号 a)“+”并列符号,用于把两个或三个互相并列的类号进行组配。 b)“=”综合复分号,用于对主表各类目进行复分。 c)“/”起讫符号,表示从某类号起到某类号止的一组类目,不作为档案分类的实际号码 使用。d)“()”世界各国和地区复分号。 e)“[]”中国地区复分号。5.本分类表出现的跳号用于未来的类目扩充。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档案分类的编码方法、类目代码、类目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 的各类生态环境档案的信息分类标引、建立分类目录。其他专业系统可参照本分类表进行有关生态环境档案的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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