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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1/5/24 11:03:42    33931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监测准备、采样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保存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技术内容。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完善河南省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体系,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 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 13.33 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来源可分为天然源和人为源两种。在城市地区,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源于人为排放,成分十分复杂,其中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以及秸杆燃烧和农药使用等。
 
  2012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和河南省陆续颁布多项涉 VOCs 排放的工业排放标准。但是由于典型行业 VOCs 排放标准中 VOCs 污染物种类复杂、来源广泛,固定污染源VOCs 监测分析方法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由于监测目的的不同,在测试项目的选择、采样方法、采样容器和检测方法、安全防护、结果表示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监测过程中的各个质量控制环节衔接不够,系统性不足,使用不同监测方法、不同采样方法的监测结果可比性较差,增加了标准执行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因此,无论从现行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的适用性角度来说,还是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实用性角度来说,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
 
  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是所有标准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省域 VOCs 总量减排、环境保护税等政策落实的技术基础,但是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排放 VOCs 的监测技术规范零散分布在各类监测方法标准中,由于 VOCs的组分复杂、活性强等化学特性,使得原有的主要用于 SO2、NOx 等常规污染物监测的监测技术规范难以满足 VOCs 的监测质量要求。因此,制定 VOCs 监测技术规范是实现 VOCs 总量减排环境管理,改变河南省 PM2.5 和 O3 污染现状,改善河南省空气质量的重要技术基础。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过程中的监测准备、采样技术要求、安全防护要求、样品运输、保存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危险场所分类;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总则;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项目的分析方法选择次序及原则如下:标准方法:按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推荐的分析方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方法。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分析方法同等选用。其他方法:按照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后,检测机构可采用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其他国家行业规定或推荐的标准方法。
 
  样品采集后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1.从事监测的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现场监测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与设备等应满足环境监测要求。2.采样前,采样器具按分析方法要求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采样系统每次采样前应进行气密性检查。每次采样前、后对仪器进行流量校准,相对误差应不大于 5 %;采样前后流量波动应不大于 10 %。3.冷藏保存的样品应在处理前恢复至常温。4.当全程序空白不符合要求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必要时重新采集样品;实验室空白值明显偏高时,需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5.用校准曲线定量时,须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定。校准曲线不得长期使用,定期检查曲线中间点浓度,是否满足分析方法要求,不满足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6.精密度和正确度(准确度)的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分析方法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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