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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塑料废物污染控制,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塑料因其优异的性能被广泛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我国是塑料生产和消费大国,近年来,随着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繁荣发展,塑料包装制品需求量增长迅速,塑料消耗量不断上升,废塑料产生量迅速增长。
废塑料主要的再生利用方式有物理再生和化学再生两种,主要的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及协同处置。其中,物理再生一般又分为直接再生和改性再生;化学再生分为化学解聚回收树脂单体、热解、催化裂解等;焚烧及协同处置主要回收利用废塑料的热值。
我国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规模较大,但整体污染防治水平不高。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组织制定的《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规定了废塑料回收、贮存、运输、预处理、再生利用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实施十余年来,随着国内技术工艺进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已不再适用于行业现状及管理要求。
因此,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于2019年底启动《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共同承担修订任务。
本标准是对《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修改了技术规范的名称;增加了产生环节污染控制要求;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更新了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部分环节污染控制指标与技术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废止。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7547 废塑料分类及其代码;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令 第38号)。
废塑料的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为: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和使用。2.应以资源利用率较大化为原则,选择合理可行的废塑料再生利用或处置技术路线。3.涉及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和协同处置等的企业,应根据可能产生的污染物配置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应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4.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企业内应单独划分贮存场地,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应分开贮存,贮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并按 GB 15562.2的要求设置标识。5.废塑料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6.废塑料的再生利用、焚烧以及协同处置企业,应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
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焚烧及协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废塑料再生利用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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