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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了绩效评价办法

2021/1/6 11:21:10    28210
来源: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摘要:近日印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奖惩机制,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近年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立足破解科技资源碎片化、孤岛化等问题,着力构建共享平台与政策体系,近日印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奖惩机制,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
 
  《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科学评价并积极推动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类型根据《科技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GB/T 32847-2016)标准确定。政府预算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向社会开放。鼓励国有企业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象是浙江省拥有应当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省级创新载体依托单位等(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第四条
 
  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法定检验检测或计量检定不纳入本办法评价范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专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鼓励开放共享,服务科研创新,提高使用绩效。
 
  第五条
 
  绩效评价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主要围绕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开放共享等方面,包括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管理系统对接、设备入网共享、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省级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相关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具体评价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在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开展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单位推开。在评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应用领域、使用功能、服务半径、共享需求等因素,避免评价一刀切。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数据采集。管理单位按要求将本单位科研仪器管理系统与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进行对接(无自建管理系统的直接使用省大仪平台),通过物联网设备和系统软件融合实现数据采集。数据采集过程中按规定做好数据安全和保密工作。
 
  (二)定量打分。第三方机构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评分标准》,对各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打分。
 
  (三)实地核查。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专家对初步评价排名前30%、30%-70%之间及后30%的管理单位,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
 
  (四)综合评价。根据定量打分和实地核查情况,对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并确定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的维护工作,对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并按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按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不同分类进行排名,每一类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15%。评价结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发布。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作为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审核、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开放共享和对外服务开展情况好、用户评价高的单位给予奖补。鼓励各管理单位对服务水平高、服务绩效好的机构或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结果作为管理单位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在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购置科研设施和仪器审核、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开放共享评价结果优秀的单位,优先推广应用创新券。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如实报送科研设施和仪器数据、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以及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十四条
 
  对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在单位内部或跨单位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单位内部调配。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布局的需要,加强与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合作,主动参与全国及长三角地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建设,打造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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