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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印发

2020/12/18 15:55:41    2733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参照国内外环境监理的相关经验,结合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的工作目的与原则、程序、方法、内容、档案管理和监理要点等。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所引用文件的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660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DB44/26  广东省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T27  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814  广东省地方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T753  广东省地方标准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指建设用地经过调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且需要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项目,不包含风险管控。
 
  原位修复指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异位修复指将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从地块发生污染的原来位置挖掘或抽提出来,搬运或转移到其他场所或位置进行治理修复。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指按照环境监理合同对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指具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相应工作能力和相关工作经验、承担环境监理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指南内容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目的与原则、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档案管理以及附录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监理。本指南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详细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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