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发布 明年3月1日实施
- 2020/12/11 8:56:29 28727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地下水既是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和生态支撑条件。科学认识与全面掌握地下水的污染变化特征,是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的重要依据,是保障饮水安全、减轻和防治地下水有关的污染事故和生态问题的基础。
随着近年来我国各项环保法规的建立和标准规范的健全完善,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其中在地表水和污水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体系,但是在地下水方面仍存在大量空白。目前仅对污染场地及环境影响评价的地下水监测点位设置等制定了相关技术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对于常规地下水水质监测和其他地下水环境调查等环境质量监测,除《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外未有相关规定。
随着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调查监测工作的广泛开展和环境影响评价对地下水提出的专项要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以及近年来国内外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现有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涉及到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无法全面满足现阶段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的要求。
因此,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地下水环境,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 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的修订。本标准发布于2004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取消了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的规范性附录;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2004)废止。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308 区域地下水质监测网设计规范;SL 58 水文测量规范;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本标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监测采样、样品保存与运输、交接与贮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资料整编及附录等11个部分。
本标准中提到,当样品采集时,一般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稳定有机物及微生物样品、重金属和普通无机物的顺序采集。采集VOCs 检测样品出水口流速要低于0.1 L/min,采集SVOCs检测样品出水口流速要在0.2~0.5 L/min,其他检测指标样品采集时应控制出水口流速低于1 L/min,如果样品在采集过程中水质易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加大采样流速。
此外,能在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应在现场测定;需要进行现场快速筛查的项目,在现场快筛仪器准备齐全的条件下,可进行现场测定。现场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同时还应测定气温、描述天气状况和收集近期降水情况。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 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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