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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2020/9/16 11:57:14    3374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指南适用于重点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turangguanli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9月25日前。
 
  全国目前已公布约1.2万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其中已有19个省份,近6000家企业开展了隐患排查工作。在《指南》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现场调研16家企业,并从上海、河南、四川等省份抽取18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进行分析,行业类别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
 
  从国内实践情况看,一是已有不少企业建立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囊括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等;二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能够包含原辅料及产品清单、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清单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等基础信息;三是排查方法基本采用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排查等多种方式结合;四是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均能够给出关于设施、措施等的整改结论。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少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和自行监测工作界限不清,不少企业利用自行监测等手段排查隐患,开展整改工作,认为一年内两项工作开展其中一项即可;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及的行业类别众多,土壤污染预防设施和措施存在较大差异,采用统一规范和标准难度较大;三是现场调研的14家企业,开展重点区域或者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日常检查工作的仅有4家,占比较少,企业土壤环境保护意识仍然不强。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明确要求,但重点单位尚未全部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指南》提出,重点单位原则上应在本指南发布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之后,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开展重点排查,原则上每2-5年排查一次。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优化调整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对于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的场所,或者新改扩建区域,应补充开展全面排查。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排查,重点排查:1.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如加装阴极保护系统的单层钢制储罐,带泄漏检测装置的双层储罐等;设施能防止雨水进入,或者能及时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2.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 入土壤的设施,包括二次保护设施(如储罐区设置围堰及渗漏液收集沟)、防滴漏设施(如小型储罐、原料桶采用托盘盛放),以及地面防渗阻隔系统(指地面做防渗处理,各连接处进行密封处理,周边设置收集沟渠或者围堰等)等。3.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及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如二次保护设施需要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地面防 渗阻隔系统需要定期检测密封、防渗、阻隔性能等。
 
  企业应依据隐患排查台账,因地制宜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设施设备提标改造或者完善管理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土壤污 染隐患,如在防止渗漏等污染土壤方面,可以加强设施设备的防 渗漏性能;也可以加强有二次保护效果的阻隔设施等。在有效、及时发现泄漏、渗漏方面,可以设置泄漏检测设施;如果无法配 备泄漏检测设施,可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来代替。整改技术要点可参考附录A。如果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土壤已经受到污染,应制定相应处置方案,避免污染扩散。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单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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