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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0/9/9 11:21:22    29568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和长三角标准一体化有关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长三角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9月7日至10月8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反映。
 
  设备泄漏排放是化工行业VOCs排放的重点环节,对于整体工业源VOCs排放的贡献巨大。而在长三角地区,化工行业是重要支柱产业。资料显示,2018年中国化工园区30强名单中,长三角三省一市为14家,占据半壁江山。设备泄漏对地区VOCs排放贡献尤为重要。因此,从2013年开始,长三角三省一市纷纷针对此问题,出台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文件,要求对设备泄漏环节的VOCs排放进行管控。这些文件发布以来,对于指导长三角地区相关企业开展LDAR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促进了设备泄漏环节的VOCs整体减排。然而,随着近年来以PM2.5和O3为主要污染物的复合型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不断严峻,以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不断明晰,长三角迫切需要对设备泄漏无组织VOCs管控采取更加统一、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同时在2018年,《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发布,根据《计划》,未来长三角地区重点合作的内容包括环境整治联防联控等12个专题。并重点从强化生态系统和生态空间保护、推进江河湖海水环境协同治理、深入推进大气污染协调防治、强化区域环境协同监管、进一步完善区域环保合作机制等方面着手推进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进程。
 
  因此,在以上背景下,结合长三角三省一市近年来的工作经验积累,研究制定长三角地区《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尤为必要和重要。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规范是长三角区域内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长三角区域内省、市可实施严于本规范的要求。本规范发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技术规范涉及本规范未做规定的要求和控制要求严于本规范时,执行国家规范要求。
 
  本规范内容引用的文件或条款有: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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