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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

2020/8/14 14:42:08    31481
来源:生态环境部
摘要:目前,国家已相继出台火电等29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但尚有包括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等多个污染影响类行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判定,做好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已发布的火电、制浆造纸等29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基础上,对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综合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pchacee@acee.org.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国家已相继出台火电等29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但尚有包括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等多个污染影响类行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 号)提出,要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准入条件和重大变动清单的要求。《综合重大变动清单》的制定有利于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指导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修订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 年版,征求意见稿),确定《综合重大变动清单》主要适用的行业(见表 1)。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已制定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仍执行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建设项目性质一般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性质变动通常会伴随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的重大变动。建设项目性质也指建设项目本身的类型或属性,此种情形较多体现在码头、火电、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上。因此,本次变动清单中性质变动不单列。
 
  结合已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本次重大变动清单主要根据环境影响的大小,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界定产能或处置能力增加30%及以上属于重大变动,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产能或处置能力重大变动增加界定判据确定为50%及以上。
 
  本清单明确了污染影响类行业变动内容的判定条件,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单位关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提供依据。(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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