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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部修订大气污染物排放三项标准

2020/6/23 17:14:55    21967
来源:仪器网
摘要:大气环境中的VOCs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气以及交通运输业的尾气等。
  【仪表网 仪表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包括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C1~C10 含氧有机物、C2~C12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以及卤代烃等几类 152 种化合物。VOCs可以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与大气中的NOx等其它化学成分反应生成臭氧或者与一些自由基反应在细颗粒物范围内的二次气溶胶(PM2.5)。而臭氧和PM2.5污染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大气质量问题。因此控制VOCs排放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有着重要意义。
 
  2007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针对油品在使用前的挥发问题进行规范。然而,目前大气环境治理已经到了新阶段。为了适应新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对这三项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征求意见稿。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储油库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调整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增加了储油库油气在线监测要求。
 
  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对油品运输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调整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含乙醇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运输过程;将《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名为《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油船控制要求;修改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限值;增加油罐汽车压力在线监测要求。
 
  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36220 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QC/T 1063—2017 道路运输轻质燃油罐式车辆油气回收组件
 
  TB/T 2234 铁道罐车通用技术条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加油站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限值和检测方法。加油站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调整适用范围为汽油(含乙醇汽油);增加了加油站对油气回收系统检查维护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指标监测的要求;增加了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油气泄漏浓度的限值要求;增加了加油站边界油气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做出了其它多项修改。
 
  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8352.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2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后,小编想说,大气环境中的VOCs主要来源于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废气以及交通运输业的尾气等。虽然大多数VOCs是在油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但是作为一种挥发性物质,油品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也会挥发出大量VOCs。这些VOCs不仅是大气污染的一部分,也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油品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的VOCs监测同样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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