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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稿,开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化工行业发展迅速,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VOCs所导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影响当地的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挥发性有机物种类繁多,在环境中扩散迅速,不易阻挡,容易直接对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
VOCs广泛存在于空气、水、土壤以及其它介质中。VOCs的用途非常广泛,许多挥发性有机物用作溶剂,在燃料、油漆、粘合剂、除臭剂、冷冻剂等产品中常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一些挥发性有机物来源于化学反应,如用氯气在进行饮用水消毒时,产生多种挥发性有机卤化合物(THMs)。VOCs在生产、销售、储存、处理和使用等过程中易释放到环境中,所以在地表水、地下水环境中常能检出此类化合物。
VOCs的排放源非常复杂,从大类上分,主要包括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主要为植被排放、森林火灾、野生动物排放和湿地厌氧过程等,目前仍属于非人为可控范围。VOCs主要人为源包括移动源和固定源,固定源中又包括生活源和工业源等。生活源VOCs排放对象复杂,包括建筑装饰、油烟排放、垃圾焚烧、秸秆焚烧、服装干洗等。生活源以无组织排放为主,可以从生活的源头进行控制。目前VOCs排放主要来源为工业源,也就是“大气固定污染源”。大气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所涉及的行业众多,具有排放强度大、浓度高、污染物种类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局部空气质量的影响显著。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 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甲苯等52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其它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标准测定。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或实际需要时,52种挥发性有机物以外的化合物,也可采用本标准进行初步定性和浓度估算。
在全扫描模式下,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进样量,方法检出限为3μg/m3~9 μg/m3,测定下限为12μg/m3~36μg/m3,详见附录A。(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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