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大连:关于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新技术规范的通知

2020/5/26 10:33:30    16511
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摘要:为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加强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确保大连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按新技术规范建设、安装、调试及运行,现就全面执行新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新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N等)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a、NH-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T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NH.-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19)等四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新技术规范已于2020年3月24 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确保我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按新技术规范建设、安装、调试及运行,现就全面执行新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排污单位对照新技术规范开展全面自查,对不符合新技术规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其组成部分于2020年9月 31 日前完成整改,并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整改后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符合新技术规范要求的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新技术规范运行、判别数据有效性。
 
  二、各相关排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原则上应采取“双机并行”的方式,即需新建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只有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完成验收备案工作后,原有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其组成部分方可停用。如无法做到“双机并行”,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三、各相关排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凡涉及到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新建、拆除等的,均应依法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我局将组织对各相关排污单位整改情况开展检查。凡在规定的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工作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8日

全部评论

上一篇:贵州省《水泥安定性试验用沸煮箱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下一篇:贵州省《烷基汞分析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