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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产业】近年来长江大保护理念全面深入人心,船舶大气污染尤其是船舶尾气排放日益受到公众和社会的关注。长江江苏段作为船舶排放控制区海船进入应使用硫含量小于0.5%的低硫燃油。但因水上客观条件的限制,传统执法模式难以对船舶航行过程中是否使用低硫油进行有效监控。
依据海事组织(IMO)2020“限硫令”和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方案》,张家港海事局通过创新研究,运用无人机挂载尾气检测装置对船舶尾气开展检测,这是长江江苏段运用无人机检测船舶尾气,实现了长江江苏段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海事监管新途径。
3月20日,张家港海事局工作人员成功使用无人机搭载船舶尾气
传感器在张家港港口综合保障基地对航经福姜沙南水道的“SAVINA(萨维娜)”和“瑞福泰”等船开展尾气检测。在检测到“瑞福泰”尾气二氧化硫疑似超标后,执法人员立即通报港区海事处二级指挥分中心,当场调派执法人员携带燃油快检仪提前到达该轮待靠泊位候检。在随后对该船的燃油取样检测后发现该轮燃油中硫含量达到0.168%ppm,超过了法律规定。目前海事部门正对“瑞福泰”轮进行调查。
无人机监测方式基于无人机挂载
气体检测设备,采用先进的红外烟雾嗅探技术对船舶排放的烟羽取样分析,通过测得尾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数值,分析判断船舶燃油含硫量是否超标,进而安排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此项研究为海事主管机关提供有效可靠的手段,消除监管盲区,促进排放控制区内在航船舶的减排和长江江苏段空气质量的改善。
为什么要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近些年来,我国港口发展非常迅猛,船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迈入全新阶段,船舶与港口的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也逐渐加大。
201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等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2018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对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氮氧化物排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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