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口流量计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 2020/3/17 9:08:30 29784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3月16日,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孔口流量计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各单位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为cutewlf@163.com或lich@nim.ac.cn,截止时间2020年4月15日。
孔口流量计又名流量校准仪,是以孔口为主体的装配在管末的流量标准器。孔口流量计应用于环境监测,卫生防疫、工业过程控制等领域。在环保部门粉尘、 TSP、PM10 等流量的采样器的流量校准方面得到广泛的应用,同时自身也直接应用于要求较精确的环保领域。随着我国大气环境综合治理的加强,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越来越多,而其中所使用的标准器孔口流量计的计量校准需求也日益增加。流量的准确性直接关系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事关国之大计、民生之大计。
目前检测孔口流量计基本上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368-2007《标定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技术要求与检测方法》,但是该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规定孔口流量计误差±2%)与 JJG943-201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的规程相矛盾(规定孔口流量计误差±1%),标准与规程的不统一。检定规程 JJG 640-2016《差压式流量计》,针对的差压流量计是有两个取压口,而且有前后直管段的要求,而孔口流量计比较特殊,只有一个取压口,另一端口直通大气,而且没有前后直管段的要求。 《差压式流量计检定规程》并不适用于孔口流量计。
因此孔口流量计校准规范的出台是判定孔口流量计是否规范、是否能够检测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的依据,也是环保行业监测数据是否准确的手段,更是量值传递的保证。
本规范依据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 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004《流量计量名 词术语及定义》等规范编写。
本规范参考了 JJG 640-2016《差压流量计检定规程》、HJ/T 368-2007《标定总悬浮 颗粒物采样器用的孔口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4-2007《总悬浮颗粒物采样 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ISO 5167.2:2003 Measurement of fluid flow by means of pressure differential devices inserted in circular cross-section conduits running full — Part 2: Orifice plates(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 量 第 2 部分:孔板)、ANSI/API 2530/ACA Report No.3 /Part 3/Section 3—Concentrtc, Square-Edged Orifice Meters/Chapter 14—Natural Gas Fluids Measurement(天然气 流体计量——同心直角边孔板流量计),1992 edition、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国 际建议 R137-1&2::212《气体流量计》(Gas meters)的标准规程,结合我国孔口流量计 的技术水平及行业现状进行制定。
本规范按“JJF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确定规范结构, 增加了引言、引用文件和计量单位;规范了术语,“差压孔口流量计、“孔口流量计”、“流量系数”;规定了孔口流量计结构,可以由一次装置(包括节流件、取压装置和后端直管段)和二次装置(差压变送器和流量显示仪表)组成;规定了孔口流量计大允许误差与扩展不确定度参考范围;规定了具体的校准环境条件以及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规定了校准介质应为单向、稳定、充满检定装置管道、无可见颗粒、纤维等清洁的气体;规定了校准项目为示值误差、重复性;规定了校准方法可以为负压法和正压法;规定了在孔口流量计的测量范围内均匀地选取至少3个校准点,为Qmax(大流量)、(Qmax+Qmin)/2、Qmin(小流量)三流量点;规定了每点校准次数为3次,以及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计算方法;复校时间间隔由使用者根据仪器使用情况、仪器本身性能等因素所决定,一般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在附录A中给出了校准记录的参考格式,附录B给出了孔口流量计不确定度评定的两种方法示例,附录C中给出了校准证书参考内页信息。
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封面,扉页,目录,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附录(校准记录的参考格式,校准证书的(内页)参考格式等)。
本规范为发布。本校准规范适用于标定颗粒物采样器等以孔口流量计为原理设计的流量计的校准(流量≥10L/min)。(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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