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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水处理通用工序》征求意见

2020/2/14 14:09:16    2807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ranlj@acee.org.cn。
 
  采矿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矿业B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中陆地石油开采0711和陆地天然气开采071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和其他采矿业 12 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生产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不含电力供应和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及其他发电)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服务类排污单位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交通运输、仓储业G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机场、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教育P,卫生和社会工作Q中社会工作涵盖的排污单位。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采矿类行业、部分生产类行业以及未纳入行业管理的排污单位(主要为服务类)如涉及水处理通用工序的,需于2020年完成发证,其中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含有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水
 
  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含有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登记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已经发布行业排污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执行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纳入名录管控的采矿类行业、部分生产类行业(主要为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行业)以及未纳入名录的部分服务类行业排污单位,如涉及水处理通用工序的,纳入本标准管控。
 
  本标准对照废水重点监管行业,梳理了已发布及正在编制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中,除磷矿、有色金属矿采选、农副食品行业(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外,其余均发布或拟发布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470.1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3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类、生产类、服务类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中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或国家规定的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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