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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1/17 9:19:01    26289
来源:仪表网
摘要: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邮箱wang_zs@craes.org.cn,截止时间2020年2月7日。
 
  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及颗粒物等,其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VOCs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为有毒物质。VOCs在太阳光的照射下会生成二次有机颗粒物和臭氧,是PM2.5和臭氧生成的重要前体物。
 
  目前,在国家层面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下简称大气综排标准)。2009年以来,我国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河北、重庆、四川、陕西、山东等省市陆续印发实施了地方印刷业VOCs排放标准或VOCs综合排放标准,上述区域的印刷企业分别执行相应的地方排放标准,而其他地区的印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大气综排标准或地方大气综排标准。
 
  但是现行排放标准对印刷工业的针对性不强;现有排放标准控制要求宽松,不利于行业发展;现行标准不能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VOCs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因此,需尽快制订针对印刷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印刷生产活动特点制订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要求,加强全过程污染控制,有效控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印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等内容。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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