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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wry@cnemc.cn。
随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对环境信息需求的增强,污染源自行监测作为环境信息的重要来源具有了相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需要有监测数据的支撑。自行监测是监测的主体形式,拥有基础性地位。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提出排污许可证中要载明对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排放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的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包括监测点位、监测的污染物、监测频率、监测方法及其他;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收集、设备维护等;对于与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的原燃料品质、主体设备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的监测和数据收集;以及上述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方式,为执法提供依据,同时表征企业排放情况,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数据基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
污水处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水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应执行 HJ 848。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排污单位掺烧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及企业自建焚烧设施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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