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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

2019/11/23 9:21:24    33332
来源:仪表网
摘要:因此需要制定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处理处置,提升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使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生态环境部决定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邮箱hwmd@mee.gov.cn。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一种,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目前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主要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尚无专门针对医疗废物制定的污染控制标准。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早期建设的医疗废物焚烧集中处置设施多数达到或即将达到设计的运行年限。此外,规划颁布后建设的医疗废物处理设施仅有技术规范作为管理依据并无专门的污染控制标准,需要新标准作为支撑。
 
  因此需要制定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及处理处置,提升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使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需求相适应。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以及处理处置过程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发布。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引用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控制不适用于本标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时执行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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