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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19/9/20 14:54:15    24162
来源:仪表网
摘要:由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批准立项,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的吉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由吉林省市场监管厅批准立项,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长春工程学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吉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于2019年10月18日前反馈具体的修改意见或建议。联系电子邮箱:156252439@qq.com。
 
  农村大多数公共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农村住户对水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大量生活污水以及畜禽养殖污水、家庭作坊式小型企业污水等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池塘、沟渠、湖泊、水库、江河。现场调研发现吉林省农村周边无受纳水体的村庄大部分使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这种处理方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进而危害到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必要条件。
 
  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标准实施与监督,共7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由于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对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运行要求不同,排水对水环境影响不同,从而管理要求也会有所不同。畜禽养殖废水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排放量较大,需单独处理。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经过研发,本标准选取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7项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并且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采样点位置、水污染物监测频次、监测分析方法等要求。
 
  水质采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并在采样点设置标志。地方环境监测站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性监测,分别设置水质监测点位,开展水量和COD、氨氮等指标监测。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 91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日处理能力50m3以上(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能力50m3以下(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1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抽检一次,抽检率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检测结果用于考核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优先采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和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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