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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标准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联系邮箱:lizheng0330@126.com。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其中,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文件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以及地下水开展监测。生活垃圾填埋场还应当按照 GB16889 等相关要求开展地下水监测。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 GB18599 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指南发布之后,从其规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包括外排口、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内部监测点、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等。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囱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囱或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 HJ/T 397 等规范的要求,同时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 HJ/T 91 等相关要求。单独排向城镇集中
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选取全厂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对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雨水监测点位设在厂内雨水排放口后、排污单位用地红线边界位置。在雨水排放口有流量时进行采样。排污单位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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