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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机关单位/大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应30日内付款

2019/9/9 15:54:32    27720
来源:仪表网
摘要:《办法》拟规定,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行政法规《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0月7日前反馈意见。意见反馈邮箱:law@miit.gov.cn。
 
  近年来,受性、区域性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间拖欠款项的情形加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尤为突出。款项拖欠加重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导致有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仅依靠行政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预防和化解款项拖欠问题。
 
  据悉,《办法》对付款期限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长可以延长30日。
 
  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办法》拟规定,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资料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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