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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排污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技术界定按《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等。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要求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排放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监测内容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监测点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排放口监测点位、内部监测点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等。
其中,有组织废气外排口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18484、HJ75、HJ76、HJ/T176、HJ/T365等标准规范要求;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口监测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T91、HJ/T92等标准规范要求。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法定边界位置采样。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的监测点位包括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符合GB18484、GB16297和GB14554等标准要求;内部监测点位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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