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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意见稿发布

2019/9/2 15:07:30    3024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工作,现征求意见,请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并于2019年9月10日前反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系邮箱:76445976@qq.com。
 
  工业涂装工序是设备制造、汽车、家具等制造工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2017 年环境统计结果,河南省重点调查单位排放的 VOCS约 2 万吨/年,其中统计的 454 家涉工业涂装工序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放量约为 2270 吨/年,占比 11.4%。涉涂装工序行业是河南省重点 VOCs 排放行业,据不完全统计涉涂装工序的企业达一万余家,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污染物种类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 VOCs 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强化涉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现有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家具制造业(C21)、金属制品业(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汽车制造业(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C43)、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企业工业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等。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的进、出口均应设置采样孔。若净化装置的进口或者出口采用多根排风管集合,应在合并前的各分排风管上设置采样孔。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应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中,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点位布设按 GB/T 16157、HJ/T 397、HJ/T 373 和 HJ 732 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气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55、HJ 194 的规定执行。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 1m,距离地面 1.5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厂区内 NMHC 任何 1h 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 HJ 604、HJ 1012 规定的方法,以连续 1h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 1h 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 NMHC 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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