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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推动印刷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请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联系电子邮箱:wangminyan@cee.cn。
本标准提出了印刷工业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可作为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的参考。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AQ 427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企业应加强对印刷生产工艺过程废气的收集,减少 VOCs 无组织排放。溶剂型凹版印刷、溶剂型凸版印刷、干复、涂布等生产工艺的烘箱有组织废气,宜采用减风增浓技术,减小废气排风量、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降低末端治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成本。采用燃烧法治理后产生的高温烟气宜进行热能回收。
同时,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GB 37822、GB 8978、GB 12348 的要求。地方有更严格排放要求的,还应满足地方要求。企业宜通过建设备用污染治理设施等方式,保证在污染治理设施检修等非正常情况下的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采样口和检测平台,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 HJ/T 1 的要求,同时设置规范的性排污口标志。有排放处理设施的还应在处理设施进、出口处设置采样孔,并满足相应的采样条件。企业应采取措施控制或处理污染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
实施本标准后,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在原辅材料、设备或工艺革新上进行调整。对于出版物印刷企业,其源头、设备或工艺革新技术目前已经有较成熟的技术可以选择;对于包装印刷企业,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等技术的推广应用,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原辅材料的逐步替代,以及末端治理工艺的升级改造,均会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及排放,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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