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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加工》征求意见

2019/8/20 11:32:04    2933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羽毛(绒)加工工业(含水洗)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羽毛( 绒)加工工业( 含水洗)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daiyl@acee.org.cn。
 
  中国是世界上大的羽绒生产、消费和出口国。2017年,全国羽毛(绒)总产量约40万吨,羽绒服产量约2.86亿件;我国羽绒行业出口形势良好,原毛出口量5.34万吨、服装出口量9041万件, 行业出口总额约32.8亿美元。从长期发展趋势看,我国羽绒服产量从2005年的1.59亿件增长至2015年的3.46亿件,保持较为稳定的增长趋势,但2017年受市场变化影响,产量略下降。
 
  根据羽毛(绒)加工工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羽毛(绒)加工企业可进一步分为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不含水洗的羽毛(绒)加工企业。根据正在修订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将对不含水洗的羽毛(绒)加工企业采取登记管理。
 
  羽毛(绒)水洗废水主要污染因子包括pH值、悬浮物、BOD5、COD、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羽毛(绒)加工工业废水排放执行《羽绒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1-2008)。羽(毛)绒水洗加工过程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是羽绒干燥、冷却、分毛等过程中产生的羽绒短纤、灰尘等颗粒物。
 
  本技术规范主要研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含水洗的羽毛(绒)加工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羽毛(绒)加工工业(含水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含水洗的羽毛(绒) 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引用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行)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羽毛(绒)加工工业(含水洗)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羽毛(绒)加工工业(含水洗)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 860.3)。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 参照《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 HJ942) 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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