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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征求意见

2019/8/9 9:24:25    28870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国家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9月9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邮箱:mee.permit@mee.gov.cn),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鞋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气、废水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制鞋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其中,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是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生产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可以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排放的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和厂区内监测点为单位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以及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原则上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制鞋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在许可排放浓度上,废气方面,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依据 GB 14554、GB 16297、GB 37822 等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的污染物项目包括颗粒物、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皮革制品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等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应在混合前分别对废气进行监测;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严格限值。
 
  废水方面,制鞋工业排污单位依据 GB8978 确定制鞋工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为 pH 值、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应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时间,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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