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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核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请于2019年9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jianceyingji@mee.gov.cn)。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我国目前没有核事故应急监测的技术规范,急需明确应急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等技术原则,保证应急监测准备及响应的有效性。因此2018 年,生态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下达环保标准《核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编制任务,项目编号为 2018-56。标准的承担单位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布点、内容、样品采集与管理、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的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的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T17680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HJ/T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009 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GB/T1458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等文件。
应急监测范围包括以反应堆为中心,陆地监测范围的半径(以下简称监测范围)为:100km(对热功率为(100~1000)MW 的反应堆事故)及 300km(对热功率≥1000MW 的反应堆事故)。在早期阶段,陆地重点监测范围为(5~30)km,根据放射性污染情况,监测范围可逐步扩大至(80~100)km;对热功率≥1000MW 的反应堆严重事故引起的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情况,中、后期阶段的监测范围应考虑扩展至 300km。如发生海洋放射性污染,在早期阶段,海上重点监测范围为 5km,根据放射性污染情况,监测半径可逐步扩大至 30km;对热功率≥1000MW 的反应堆严重事故引起的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情况,中、后期阶段的监测范围应考虑扩展至 300km。
早期阶段监测包含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等三种应急状态下的监测,重点监测内容为地表辐射剂量率和大气放射性水平。中期阶段监测从早期阶段监测结束至应急响应行动终止,包含场外应急状态下的监测。后期阶段监测为恢复阶段监测。(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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