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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发布

2019/7/24 8:53:42    29165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环境准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桂环发〔2019〕21号)。
 
  该办法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审核程序、指标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政策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和测算方法,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验收、核查方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指:辖区所有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中铅、汞、辐、铬和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钻、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钻、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操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暂包含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电镀行业(包含专业电镀 企业和设置电镀车间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审批环评文件的涉重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重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区域实际需求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本方法的管理目标是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定位,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置换”的原则,在项目审批前明确有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来源,确保辖区完成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是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活动的重要环节。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此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为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内,通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减排措施或工程,产生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由国家考核认定的减排量直接使用为指标替代来源;未经国家考核认定的减排量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确认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原则上应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按等量或减量进行替代。设区市自身无法满足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需求的,且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可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视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剂;未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指标调剂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辖区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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