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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意见稿发布

2019/7/22 14:59:04    24415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于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联系邮箱:wry@cnemc.cn。
 
  化学纤维制造业是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制造和加工的行业。化学纤维是指以天然高分子化合物或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为原料,经过制备纺丝原液、纺丝和后处理等工序制的具有纺织性能的纤维。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中的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和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的排污单位在其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化纤浆粕制造企业的自行监测要求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821)执行。本标准未列出的化纤产品,参照本标准中其他化学纤维类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主要有《GB/T 4146.1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1 部分:属名》、《GB/T 4146.2 纺织品 化学纤维 第 2 部分:产品术语》、《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附件中表 1 执行;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2 执行,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按表 3 执行;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粉碎机、过滤机、纺丝机、卷绕机、风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间监测,夜间不生产的可不开展夜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噪声监测。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时,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HJ 664、HJ 964、HJ/T 55、HJ/T 164、HJ/T 166、HJ/T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 4 执行。(相关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等要求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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