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推动道路运输车辆“三检合一”有关工作要求,整合现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标准,解决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有关内容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公安部牵头组织起草了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8月11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标准起草组。传真:0510-8550315,邮箱:jczx001@126.com。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具备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从事进口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需要注意的,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滴漏油(水)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制动装置(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应有与动力电池有关的报警信号;组成汽车列车的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应大于等于挂车总质量,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当具有牵引功能;集装箱车、集装箱运输半挂车不应载有集装箱。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书面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垫片、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更多详情请查看附件)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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