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加强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2019年7月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自7月10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其中,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功能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相应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出水直接排入 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四类功能海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应符合 GB 3838 地表水Ⅴ类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 5084 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 11607 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执行 GB/T 18921 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天津市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的,执行 GB/T 31962。其中,规模 500m³/d(不含)-50m³/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 50m³/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二级标准。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 GB 18918-2002 一级 A 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农家乐餐饮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纳管规定和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在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方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按规定设置性排污口标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2 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该标准实施后,可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运营管理,实现让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起来的目的,满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求,并将进一步推动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程。
(资料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