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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意见稿发布

2019/7/11 10:49:27    30362
来源:仪表网
摘要:近日,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下游】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要求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可于2019年8月5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lijing@chinansc.cn)。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核与辐射安全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亦是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存史、传承、实用、启后,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提升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可接受度,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保护公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权、参与权、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文件材料的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以及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形成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省市级生态环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参照本标准执行。文书档案参照国家及相关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HJ/T 7 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HJ/T 9 环境保护档案著录细则》、《HJ/T 78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数据采集规范》、《DA/T 3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50 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令第28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19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
 
  本标准共有 10个部分组成,部分为适用范围:概述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第二部分为规范性引用文件:介绍了本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文件;第三部分为术语和定义:列出了在本标准中出现的核与辐射安全档案术语及其定义;第四部分为基本要求:规定了档案部门和承办部门的基本职责;第五部分为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介绍了本标准中规定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第六部分为文件材料的归档:介绍了本标准中规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归档时间、归档份数;第七部分为文件材料的整理:介绍了本标准中文件材料的整理原则、排序、编写页号、编写卷内目录、填写卷内备考表;第八部分为档案的分类及编号,规定了核与辐射安全档案分类及编号;第九部分为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规定了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要求;第十部分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规定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要求。(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通过核与辐射安全档案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推广与落实统一的档案管理规范,建立档案工作佳的工作和管理秩序,切实保证核与辐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为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发展提供档案信息基础支撑。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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