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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核规范 调味品、发酵制品工业》发布

2019/6/28 16:11:47    28069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为发布,2019年6月19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中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囗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范酒、饮料制造工业》(HJ 1028)执行。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一淀粉工业(HJ 860.2);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囗,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囗,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囗,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 柠檬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等。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測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囗、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的污染源。(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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