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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本标准为发布。
我国是农业大国,更是世界畜禽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畜禽养殖产业是我国农业的支柱产业,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畜禽产品的需求量进一步增大,畜禽养殖业向专业化、规模化迅猛发展。
随着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随之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在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中,农业源排放的COD、氮、磷等主要污染物量已远超过工业与生活源。根据2015年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农业源COD、氨氮排放量中,畜禽养殖业占比分别达到了95%、76%。且随着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其污染物排放总量越来越大,处理和利用难度增大。
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起步晚,适合地区的防治技术缺乏、环境管理措施与政策相对滞后,养殖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水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减少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和提高农业环境质量是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首要任务。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囗,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养殖废水、废气或者国家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囗,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编号、是否固液分离、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囗类型、排放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废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包括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固体粪污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固体粪污类别、污染防治设施编号、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固体粪污利用方式。(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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