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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核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发布

2019/6/24 9:43:44    25963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国家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酒、饮料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GB/T 10789 饮料通则》、《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文件。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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