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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发布

2019/6/12 13:17:31    29656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完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江苏省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完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江苏省大力引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改善能源结构,燃机机组容量从2011年的406万千瓦上升至2018年底的1534万千瓦。严格控制燃煤发电机组建设,积极发展燃气轮机发电厂,建成华能金陵二期、国信协联、华电戚墅堰二期和三期、无锡蓝天、华电通州、无锡西区等多座燃气轮机发电厂。根据规划,到“十三五”末,江苏省燃机总装机容量将达到2000万千瓦。
 
  虽然燃气轮机机组氮氧化物排放的初始浓度不高,但由于其单位发电量的烟气排放量大(燃煤电厂的标准烟气量是3.5立方米每千瓦时),故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相对较大,与江苏省“十三五”期间氮氧化物的减排要求不匹配,与大气环境改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燃机机组氮氧化物的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适用于火电厂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以及园区型冷热电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中的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DL/T 1916  便携式烟气逃逸氨测量系统技术要求》、《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等文件。
 
  其中,燃气轮机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颗粒物、SO2、NOX。其次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微量浓度的CH4、CO、VOC等,特别是稳定负荷阶段浓度很低,现有监测仪器难以监测,由于其总排放量低,对环境影响有限,因此不在本标准制定内容之内。虽然固定式燃气轮机对SO2和颗粒物排放无环保控制措施,且SO2排放水平取决于燃料含硫量,考虑到国内对燃烧源排放标准体系规定的均为颗粒物、SO2和NOX三项污染物,因此考虑与国家标准衔接一致,仍按三项污染物进行考核。即本次标准制定针对的大气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此外,由于采用SCR等工艺控制NOX时会增加氨逃逸,因此增加对氨逃逸排放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NOX 、SO2和颗粒物三种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其中NOX是固定式燃气轮机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依据现有控制技术和运行管理水平,标准确定的NOX、SO2和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分别为:15 mg/m3和10 mg/m3(现有和新建机组)、5 mg/m3和5 mg/m3。
 
  标准规定,应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规范的性烟气监测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应符合 HJ 75 的有关规定;单台燃气轮机额定功率≥10 MW的联合循环机组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并符合 HJ 75 和 HJ 76的有关规定,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烟气分析仪应符合JJG 968的规定;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应按照 GB/T 16157、HJ/T 397和H75的规定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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