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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油墨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起实施

2019/6/10 11:31:29    29742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防治环境污染,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发布,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印发《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本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企业中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执行 GB 31572的规定。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等。
 
  其中,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严格的规定执行。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VOCs物料储存除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外,涂料、油墨及胶粘剂企业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规定;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真实蒸气压≥10.3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30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采用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采用气相平衡系统、采取其他等效措施条件之一。
 
  污染物监测一般要求包括: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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