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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征求意见

2019/5/27 11:39:16    29099
来源:仪表网
摘要: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食品制造工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方便食品制造工业、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工业排污单位、天然提取类添加剂、发酵类添加剂、化学合成类添加剂、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生产期等术语进行了定义。
 
  对于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定义,主要采用了 GB/T 4754-2017 中的定义,方便食品工业排污单位指以米、小麦粉、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只需简单烹制即可作为主食,具有食用简单、携带方便、易于储藏等特点的食品的排污单位。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工业排污单位指生产制造增加或改善食品特色的化学品,以及补充动物饲料的营养成分和促进生长、防治疫病的制剂等产品的排污单位。根据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主要分为天然提取类添加剂、发酵类添加剂和化学合成类添加剂。其中,天然提取类添加剂指以存在于自然界中的物质为原料,经提取、分离、纯化等工序制得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发酵类添加剂指以淀粉或蜜糖等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提取、精制等工序制得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化学合成类添加剂指以化学品为原料,经化学合成、纯化或精制等工序制得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
 
  许可排放限值和特殊时段的定义与 HJ 942 以及其他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规定一致。生产期的定义主要借鉴了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如 HJ 860.1~HJ 860.3 中的相关定义表述。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方便汤料生产、味精、酵母、柠檬酸、赖氨酸生产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冷冻水产品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香精、香料生产适用于日用化学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用作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无机盐制造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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