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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元旦施行

2018/12/14 8:39:32    28591
来源:仪表网
摘要:11月23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仪表仪表网 仪表文件】11月23日,《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福建省高标准严要求防治大气污染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措施落实,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污染防治,监测先行。《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同时,《条例》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要重视源头预防。《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与用地结构,禁止在通风廊道和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布局大气重污染企业,逐步将大气重污染企业和环境风险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推广清洁能源,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加强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区域空间格局。
 
  此外,为了防止沿海区域大气污染连片化趋势对大气质量存在的影响,《条例》规定实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
 
  后,《条例》还专门增加了对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规定,相关单位要做好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对于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资料来源:福建日报、中国日报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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