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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项目政策正式出台

2015/10/8 15:03:00    20926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
摘要:全国首份《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管理实施意见》出台。
  【仪表网 政策法规】2015年十一前夕,我国首份地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据悉,该政策也是我国首份分布式光伏建筑管理意见。

  
 
  2015年9月23日,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富建设〔2015〕[2015]207号)文件。文件指出:为了进一步规范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管理,根据《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特提出实施意见,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意见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设计、规范项目安装、规范工程验收四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下文为该政策的详细内容:
  
  一、加强监督管理
  
  (一)凡新建建筑工程应用光伏发电项目要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规划审批、节能评审、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运行监督管理等环节上要加强管理和协调。
  
  (二)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发电项目,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核实该建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三)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不应降低相邻建筑或建筑本身的建筑日照标准。
  
  (四)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施工和检验(承试)按国家电力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二、规范项目设计
  
  (一)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应有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一部分。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光伏组件的选型和设计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光伏构件,并应与建筑模数相协调,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
  
  (二)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及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如不符合要求,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直至符合要求。
  
  三、规范项目安装
  
  (一)独立承接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电力行业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新建建筑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施工应纳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获批准;
  
  3、场地、供电、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4、预留基座、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管和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四)光伏发电项目所选用的关键器件和产品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并采用已获得国家产品认证的器件和产品,其中光伏组件和逆变器选用符合光伏产业联盟标准和光伏产品推荐目录的相关产品,光伏系统交/直流配电柜应符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
  
  (五)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预埋件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支架、支架金属件和其他的安装材料,应根据光伏发电项目设定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性能材料并应采取适应的防护措施。
  
  四、规范工程验收
  
  (一)建筑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时,应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专项验收,验收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进行。
  
  2、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完毕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和试运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光伏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工程安装部位防水检漏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6)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7)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二)光伏发电并网验收
  
  1、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应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和消防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基础上,由供电企业根据《富阳区供电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2、有关单位对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按各自职责进行整改。涉及到建筑结构方面的整改应将整改提交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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