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需注意的使用规范
- 2015/9/7 11:25:26 12192
- 来源:仪表网
一、法律法规
依据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佳”等用语;
二、细则:
针对不得使用“”、“”、“佳”等用语,近日在网上公布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现我司针对这些“极限用语”做了如下整理:
A、不能用于宣传的词语是:
(1)带有“国家”字眼的如:、产品、、等;
(2)带有“”字眼的如:、佳、大、好、高、低、、具、便宜、新、先、先进、大程度、受欢迎等;
(3)带有“”性质的字眼如:、、(\)、品牌、、、、、、全网销量、品牌等。
(4)带有“首”字眼的如:、、等;
B、建议不要使用的词语是:
(1)新科学、新技术、先进科学、先进加工工艺、时尚等;
(2)、、工艺、、等;
(3)、、、全网、等;
(4)、、、、、、、、等;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企业,一经发现违规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查封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企业全部承担。在此,希望各企业相关负责人能重视并做到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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