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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监测推环境保护判定规则

2015/8/26 15:07:02    43870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摘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推出环境监测数据判定技术规则。
  【仪表网 行业聚焦点】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真实和准确,防止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推出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需遵照执行。

  
 
  为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真实和准确,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性,防止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本技术规则。
  
  一、判定依据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
  
  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6.《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
  
  7.《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8.《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
  
  9.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站质管字[2014]227号)
  
  二、判定情形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视为存在数据弄虚造假:
  
  (1)擅自停运、变更、移动、增减监测点位或改变点位属性;
  
  (2)故意堵塞、蒙罩采样口或对采样口周围局部环境进行人工干扰;

    (3)随意修改监测设备的温湿度、大气压、斜率、截距和流量等参数设置;
  
  (4)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校验参数的设置;
  
  (5)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
  
  (6)擅自删除监测数据;
  
  (7)擅自有选择性地挑选部分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8)故意发布虚假数据;
  
  (9)篡改、伪造、销毁原始记录。
  
  三、判定程序
  
  1、现场调查取证
  
  现场调查人员(至少两名)对发现的数据弄虚造假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采取相关措施收集、固定证据。可采取的措施有:
  
  (1)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或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2)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现场测试、比对核查;
  
  (3)记录现场检查结果并签字确认等。
  
  2、上报调查结果调查取证结束后,将现场调查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处罚
  
  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向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2)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已签订合同的运维单位绩效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列入黑名单,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直管站运行管理项目招标时,不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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