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修订计量法
- 2015/4/27 13:30:39 4553
-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经过十几天的调研讨论。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该决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计量法的修订很早之前就被提上日程,在4月7日召开的计量法修订地方调研座谈会上,梅克保就强调,修订计量法要明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重点解决关键问题和突出矛盾,使计量法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真正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着力体现体现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计量器具监管与测量结果监管、规则与我国实际、“改法”与“改革”四个“有机结合,更多地考虑人为因素,切实保障老百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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